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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關於意定代理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理權之授與,與其原因法律關係(如委任契約)各自獨立,各有其準據法
  • B 本人與代理人間法律關係,不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 C 法院於認定某地是否為關係最切地時,應斟酌所有主觀及客觀之因素,除事人之意願及對各地之認識情形外,尚應包括該地是否為代理人或其僱用人於代理行為成立時之營業地、標的物之所在地、代理行為地或代理人之住所地等因素
  • D A 國人甲(本人)授權在 B 國營業之 B 國人乙(代理人)處分甲在 B 國之財產,甲、乙未明示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就甲、乙之間關於其授權之內容及範圍之爭議,B 國法律乃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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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法律事件時,如果一段法律關係(例如授權)是基於兩個人之間的「約定」與「合意」而產生,依照私法自治的邏輯,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尊重什麼,來決定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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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瑕疵。在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中,立法者針對意定代理的內部關係,採取了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Party Autonomy),明確規定代理權之成立及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只有在無明示之合意時,才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因此,選項 (B) 稱「不採意思自主」顯然與法條明文不符。

代理權授與的獨立性與關係最切地

本題同時複習了代理法學中極為重要的代理權授與獨立性(Independence Principle)。誠如選項 (A) 所述,代理權之授與是一項單獨行為,其效力與基礎的原因法律關係(如委任或僱傭契約)應各自獨立判斷準據法(Governing Law)。而選項 (C) 與 (D) 則是對「關係最切地」判斷因素的具體操作,強調法院需綜合斟酌營業地、住所地等客觀因素。本題難度適中,屬於法律條文結構的基礎應用,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區分「內部關係」(第 17 條)與「對第三人之外部關係」(第 18 條)的不同立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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