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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依實務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住宅內賭博財物,賭聲為戶外所易聽聞,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B 軍人在營房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C 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 D 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之麻將牌,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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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處罰「公共場所賭博」的核心理由,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秩序與善良風俗。那麼,判斷一個地方是否屬於「公共」,重點應該放在『外界的人是否能隨意進入該空間』,還是『外界的人是否能感知到該空間內的動靜』呢?這兩種標準對隱私權的保護會有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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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主要考驗對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中關於**「公共場所(Public place)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義的理解。實務見解判斷該場所是否符合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該空間是否具備「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隨時自由出入」的特質。選項 (A) 的住宅即便賭聲傳到戶外,其物理空間本質仍具高度私密性,並不會僅因音量外洩就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場所。 至於選項 (B) 與 (C) 的營房與公署,依據實務傳統見解,這類場所具備相當程度的公開性,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此構成該罪。關於選項 (D) 的沒收規範,依據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請注意:第 2 項係關於網路賭博之處罰規定,第 4 項才是沒收條款),必須是「當場」賭博之器具才採義務沒收;運送中的麻將牌尚未投入使用,不符合「當場」要件,自不得依該條沒收。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物理上的聲響傳播」與「法律上的空間屬性」,並測驗對 2021 年刑法修正後沒收項次的掌握,屬於難度中等的實務應用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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