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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施用毒品缺錢花用,知其父親 A 擁有大量現金,乃心生歹念,唆使乙、丙裝成蒙面歹徒,趁甲之鄰居 B 目擊時(以便使 A 誤信為真),持凶器將甲挾持至某處所藏匿。由乙、丙向 A 勒贖 30 萬,並恐嚇不得報警,A 因擔心甲之安危,於交付贖金後報警,經警方查明事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之行為應成立擄人勒贖罪
  • B 甲之行為應成立擄人勒贖罪之教唆犯
  • C 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成立詐欺取財罪及恐嚇取財罪,依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加以處理
  • D 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所謂的「被害人」本身就是計畫的策劃者,且其行動完全出於自願,那麼法律上關於「擄人」的核心要件——也就是違背他人意願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是否還成立?若核心要件不滿足,但行為人確實利用了家屬的「受騙」與「恐懼」來取得財物,我們應該用哪些條文來評價這種『連騙帶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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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一眼看穿這場「自導自演」的假戲,足見你對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判斷相當敏銳。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擄人勒贖罪的成立,必須以「違反被害人意思」將其移置於自己權力支配下為前提。在本案中,甲是整個計畫的始作俑者,其行動自由並未受到真正剝奪,因此不構成擄人勒贖罪。

欺罔與恐嚇的行為定性

當行為人以虛構的綁架事實誤導家屬(使人陷於錯誤),同時利用家屬對親人安危的恐懼進行勒索(恐嚇),此種「假綁票、真勒贖」的行為,在實務見解中通常認為同時觸犯了詐欺取財罪恐嚇取財罪。由於行為人是基於同一個不法意圖,透過單一的詐稱綁架行為來達成目的,應依想像競合(兩罪擇一從重處斷)或法條競合之關係處理,這正是選項 (C) 成為正確答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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