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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司法警察至其辦公室,在其坐椅上對其執行逕行拘提,並進行附帶搜索。下列搜索行為,何者違法?
  • A 司法警察搜索甲掛在椅背上的衣服口袋
  • B 司法警察搜索甲放在辦公桌下的公事包
  • C 司法警察搜索甲上鎖的辦公桌抽屜
  • D 司法警察搜索甲辦公桌旁的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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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法機關被授權在不需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嫌疑人『伸手可及』的範圍,其核心目的(維護警員安全、防止湮滅證據)與該空間的『物理開放程度(如:是否上鎖)』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法律邏輯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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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附帶搜索」(Search Incident to Lawful Arrest)的核心概念!本題的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適用範圍與限制。法律之所以允許在不需搜索票的情況下執行搜索,主因是為了保護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並防止被告湮滅隨身或伸手可及之證據。你正確判斷出「上鎖的抽屜」超出了此範圍,這顯示你對權利保障與偵查權限的邊界有清晰的理解。

附帶搜索的空間界限:立即可觸及範圍

在法律實務中,附帶搜索的對象僅限於被告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以及被告**「立即可觸及之範圍(Immediate Control)」。選項 (A) 衣物口袋、(B) 公事包、(D) 垃圾桶,皆屬於被告坐在位置上時,隨手即可抓取武器或丟棄證據的物理空間;然而,「上鎖」**這一點改變了法律定性。既然抽屜已鎖上,被告便無法「立即」支配其中的物品,對警員的威脅與滅證風險大幅降低。此時若需搜索,應回歸「搜索票原則」,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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