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現為大學一年級學生,乙與甲約定,於甲大學畢業時,乙將贈與甲汽車一輛,此項贈與契約所附約款之性質如何?
- A 附有終期
- B 附有始期
- C 附有停止條件
- D 附有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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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我們約定「等到明年的中秋節」我送你一份禮物,以及「等到你奪得馬拉松冠軍」我送你一份禮物。請比較這兩者,在「該事實未來是否必然會發生」的確定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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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本題的核心爭點。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律行為附款(Collateral clauses)中「條件」與「期限」的本質差異。你能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於法律效果發生的「確定性」有著極佳的敏銳度,這是學習法律總則非常重要的基礎。
條件與期限的判定標準
在民法學理上,區分條件(Condition)與期限(Term/Time limit)的核心指標在於**「客觀事實發生的確定性」**。所謂「期限」,是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必然發生」的事實,例如特定日期的到來或是人之死亡;而「條件」則是繫於「將來不確定成就」的事實。雖然大學入學後一般都以畢業為目標,但在客觀法律評價上,學生是否能順利修滿學分、通過考核並取得學位,仍存有不確定性(可能退學、延畢或中途離校),因此「大學畢業」在法律性質上應歸類為不確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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