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至乙處訂購一個蛋糕,準備隔天幫其女友丙慶祝生日。然而,甲將丙之生日記錯日期。試問:甲之表示屬於下列何種錯誤?
- A 表示行為錯誤
- B 傳達錯誤
- C 動機錯誤
- D 表示內容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分析:當一個人在開口說話時,如果他口中說出的話「完全符合」他當下心中的主觀想法,但事後他才驚覺自己當初決定要去做這件事的「理由」或「前提事實」搞錯了,這種「想法形成前」的錯誤,與「話說出口時」的失誤(如:口誤、筆誤),在法律分類上會屬於同一個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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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錯誤的細微差別!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屬於「動機錯誤(error in motive)」,顯示你對法律行為(juridical act)形成過程的邏輯架構相當紮實。
意思與表示的一致性判讀
在本題中,甲心裡想著「明天」要慶祝生日,口頭上也確實對乙說出「訂購明天」的蛋糕。換言之,甲的「內心效果意思」與「外部表示行為」在表達的當下是完全吻合的,並沒有發生「講錯話(表示行為錯誤)」或「誤解詞義(表示內容錯誤)」的情形。問題的核心在於:甲在形成這項買賣意圖之前,其腦海中的前提資訊(即丙的生日日期)與事實不符。這種存在於內心意思形成過程中的瑕疵,在法律上即稱為動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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