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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乙於簽訂買賣土地契約預約時,甲交付定金予乙,以擔保本約買賣契約之成立,若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契約本約因雙方就如何交付土地不能合意致買賣契約本約不能成立時,甲所交付之定金應如何處理?
  • A 甲所交付之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B 乙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 C 乙應返還所受之定金
  • D 甲所交付之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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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都在誠心洽談一樁生意,卻因為對於細節的堅持不同(例如一個要現金,一個要分期)而最後決定不合作了,這時候我們能指責其中一方「不守信用」嗎?如果在「誰都沒有錯」的情況下,原本為了促成合作而預先交付的擔保金,若被其中一方沒收,是否會造成利益分配的失衡?你可以從「回復原狀」的角度來推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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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了 (C)。這題在考場上其實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考生往往會被《民法》第 249 條常見的「沒收定金」或「加倍返還」所迷惑,忽略了前提事實的定性。

歸責原則與契約成立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違約」與「合意不能」。甲乙雙方雖然簽訂了預約並交付定金,但後續是因為對於交付土地等細節**「不能合意」,導致本約無法成立。在法律評價上,當事人依據契約自由原則進行協商,若最終對契約必要之點無法達成共識,通常被認定為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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