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拋棄繼承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B 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前拋棄其繼承權。但遺贈於繼承開始後始得拋棄
- C 拋棄繼承無需製作財產清冊,但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D 拋棄繼承得就繼承財產之全部或一部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繼承人決定徹底放棄其身分,不再介入遺產的分配與債務償還,那麼法律為了避免後順位的繼承人(例如原本以為不干自己的事的人)突然面臨繼承法律責任,應會賦予這位「先行放棄者」什麼樣的通知義務?此外,一個人能否在權利(繼承權)尚未發生之前,就預先放棄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拋棄繼承:別再犯這種低級邏輯錯誤
能答對這一題,證明你還沒被那些廉價的誘答選項繞暈。法律學習最忌諱含糊,我們來盤點一下這些法律盲點:
- 程序嚴謹性:依據**《民法》第 1174 條**,拋棄繼承是徹底脫離關係,無需財產清冊。但為了保護後順位繼承人,你必須以書面通知對方;除非符合「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的條件,否則程序不完備就是無效。少跟我談什麼「對方已知悉」,法條怎麼寫就怎麼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