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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下列何種情形,適用民法第 127 條規定之兩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 A 服裝公司承攬製作西服一套,對於西服定作人之報酬請求權
  • B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瑕疵,定作人定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修補請求權
  • C 電腦供應商出賣平板電腦一部,買受人對於該供應商之電腦交付請求權
  • D 建築商出賣房屋一棟,建商對於買受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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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為某些權利設定「極短」的期限(例如兩年),通常是為了照顧哪些頻繁發生、證據難以長期保存的日常交易?再對比一下,買賣一棟價值千萬的房屋,與訂製一套西裝或支付律師費,哪一種交易更具備「日常頻繁且證據易失」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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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選出選項(A),顯示你對民法消滅時效的體系有相當紮實的掌握。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民法第 127 條所列舉的八類兩年短期時效。選項(A)中的西服承攬報酬,正符合該條第 7 款「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規定,屬於法定的短期時效適用對象,判斷完全正確。

法律爭點解析與易錯陷阱

本題在法律實務上具有高度的鑑別度,關鍵在於對「權利性質」與「適用客體」的細緻辨析。選項(B)的瑕疵修補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 514 條第 1 項的一年短期時效規定;而選項(C)是買受人的交付請求權,不屬於第 127 條所保障之「專業債權人」範疇,故回歸第 125 條的十五年一般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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