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債權之人,因非當事人,故讓與人敗訴之確定判決對受讓人不生效力
- B 於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受敗訴判決確定後,保證人雖非當事人,但仍得援用該確定判決以對抗債權人
- C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確定判決效力不及於未提起訴訟之股東
- D 婚姻事件程序之確定判決,為求身分關係之安定,對於任何第三人均一概發生效力,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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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保證人的責任是建立在「主債務存在」的前提上,那麼當法院已經用一份確定的判決告訴大家「這筆主債務根本不存在」時,再去要求保證人履行責任,是否會產生邏輯上的崩潰?這種「依附關係」在法律上會如何影響判決結果的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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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判決效力主觀範圍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偏上,其鑑別度在於要求考生不僅要熟悉《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的原則,還要跨越至《民法》債編及《公司法》等實體法,去判斷判決效力擴張的特殊情形。
保證債務之從屬性與判決效力
正確選項 (B) 的法理基礎在於保證債務的從屬性(Accessory Nature)。當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起訴卻因債權不存在而遭敗訴定讞時,基於《民法》第 741 條及第 742 條之精神,保證人得援用該有利於主債務人之判決,主張主債務已不存在。這不僅是為了避免實體法上的矛盾,更是訴訟法上「判決效力擴張」的實務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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