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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均欠缺訴之利益?①甲列乙(丙公司之董事長)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甲對丙公司就A物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②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撤銷甲受乙詐欺而訂立之某契約 ③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乙在甲所有之 B 地上無租賃權 ④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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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我們一項權利(例如撤銷權)時,是否『每一種』權利的行使都必須透過昂貴且耗時的法院訴訟程序才能生效?如果我們只需對對方說一句話就能達成的效果,卻堅持要法官寫出一份判決書,法院會認為這是有必要的程序嗎?此外,若法律已經另外設計了一套更快速的『聲請程序』來處理特定事務,我們還能執意選擇用『訴訟』來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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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中「訴之利益」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其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敏銳地區分實體法上的權利行使方式,以及訴訟法中「權利保護必要」的界限。

當事人適格與形成權之行使

在法律實務中,訴之利益是指當事人有利用訴訟制度救濟的必要性。選項 ① 涉及當事人適格的問題,公司與董事長在法律上為獨立的兩個人格,甲欲對丙公司主張權利卻列乙為被告,其判決效力不及於丙,顯然無法達成救濟目的。選項 ② 則是關鍵的陷阱,依《民法》第 92 條受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原則上僅需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即可生效,毋庸透過法院判決;既然不必打官司就能達到撤銷效果,強行起訴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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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之利益與權利保護
💡 訴之利益指當事人有受判決之必要性,若程序不合或對象錯誤則欠缺。
比較維度 訴訟事件 (Trial) VS 非訟事件 (Non-contentious)
處理目的 解決私權紛爭 維護私法秩序與管理
程序依據 民事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
裁判形式 判決 (Judgment) 裁定 (Ruling)
審理原則 言詞辯論/當事人進行 書面審理/職權探知
💬當法律明定應由非訟程序處置時,若誤提訴訟程序,將因欠缺訴之利益而被駁回。
🧠 記憶技巧:撤銷看條文(是否需起訴)、非訟找裁定(不打官司)、確認找對人(除去法律不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權利行使都需要法院判決;需區分「形成權之行使」與「形成之訴」的差異。
當事人適格 非訟程序與訴訟程序之區別 確認之訴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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