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其甲起訴主張某乙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晚上 9 點左右,在臺北市政府前之道路上撞傷某甲,某甲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某乙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在第一審調查證據程序中,證人某丙為「某乙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晚上 7 點至 11 點,在丙家中作客」之證言,第一審法院並基於某丙之證詞,認定某乙並非侵權行為人,從而判決駁回某甲之訴。某甲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同時向檢察官告發某丙涉嫌犯偽證罪,並經檢察官對某丙提起公訴。某甲雖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提出此項主張,惟第二審法院以某丙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理由,自行認定某丙證言屬實,並因此於 2009 年 10 月 1 日宣示判決駁回某甲之上訴,該判決並於同年 10 月 20 日送達某甲。嗣後,某甲發現某丙於 2009 年 11 月 10 日遭判決偽證罪有罪確定。某甲於 2009 年 11 月 20 日,以某丙已遭宣告有罪確定為理由,對於前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試問:管轄法院應如何處理某甲所提之再審之訴:
- A 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已逾提起再審之訴的不變期間
- B 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某甲「已依上訴程序主張某丙偽證之事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 C 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某甲「已依上訴程序主張某丙偽證之事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 D 就再審之訴進行實體審理,因為甲再審之訴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個權利(例如再審)必須以「特定的法律文件(如確定判決)」為前提,但在上訴期間這份文件根本還沒出現,當事人即便在口頭上跟法官「抱怨」過這件事,這算不算是法律意義上的「已依上訴程序主張其事由」呢?如果不算,那麼甲現在提出申請,法院是否還有理由拒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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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再審程序的發動要件!這題的核心挑戰在於如何正確解讀《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但書的「阻斷效力」。
再審事由與但書的適用界限
依據法律規定,若證人為偽證經判決有罪確定(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 項),當事人可提起再審。雖然同條項但書規定,若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則不得提起再審,但這是在強調當事人若已在上訴程序中獲得法律救濟,就不應重複爭執。然而,在本案中,某甲在上訴程序中雖提及偽證,但當時「有罪判決尚未確定」,法院在法律上根本無法審酌該再審事由。因此,在偽證罪定讞後,該事由才正式「發生」,不應受限於但書規定,否則將導致當事人權利保護的空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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