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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關於裁判書應否記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對於當事人之爭執事項,法院一律應加記理由要領
  • B 在簡易程序中之捨棄判決,對於雙方爭執事項,法院一律應記載理由要領
  • C 駁回聲明之裁定,無須附理由
  • D 法院對於當事人就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之異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所為裁定,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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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司法程序中,如果法院要駁回一個人的請求,或者改變一個已經做出的處分,為了讓當事人能理解法院的考量,並讓上級法院有審查的依據,這份書面文件最不可或缺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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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中關於「裁判書記載義務」的細節。這題的難度在於區分原則與例外,尤其是在簡化程序中,法條為了追求訴訟經濟,適度放寬了理由記載的要求。

裁判理由記載的原則與簡化

在一般訴訟程序中,判決書與裁定原則上都應記載理由。然而,為了提升效率,小額程序(第 436-18 條)與簡易程序中若涉及當事人捨棄或認諾(第 433-1 條)的情形,法院是可以「不記理由」或僅「記載要領」的,因此選項 (A)(B) 的「一律應記載」過於絕對,不符法律規範。至於裁定,依據第 237 條規定,除了不得抗告的裁定外,原則上都應附理由,故 (C) 的敘述顯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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