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將召開股東會改選 7 董 3 監,B 股份有限公司為 A 公司之大股東,具有當選 5 董 2 監的實力,B 公司正在規劃席次的安排事宜。請問下列方案何者合法?(各方案請獨立判斷)
- A 由 B 自行當選董事後,推派 5 名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 B 由 B 推派 5 名自然人代表當選董事,2 名自然人代表當選監察人
- C B 僅推派 5 名自然人代表當選董事,而不角逐監察人
- D B 推派 4 名自然人代表當選董事,B 則自行當選另一席次之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司治理的架構中,『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如果背後都聽命於同一個大股東,那麼這套監督機制還能發揮預期的制衡作用嗎?法律為了防範這種權力過度集中的情況,會對法人的席次分配設下什麼樣的硬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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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董監分立的核心原則。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公司法》第 27 條關於法人股東代表性的規範,你能從眾多方案中識別出合法途徑,實屬不易。
法人股東的職務衝突禁止
根據《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法人股東可以指派代表被推選為董事或監察人。然而,為了確保監察人能發揮客觀獨立的監督職能,第 2 項後段明文規定:同一法人股東的代表,「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選項 (B) 試圖同時取得董、監席次,正是法律為避免「球員兼裁判」而明令禁止的典型違法態樣。而選項 (C) 集中攻取董事席次,避開了職務衝突的雷區,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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