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有限公司章程有下列記載:①本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多寡分配表決權 ②本公司董事得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③本公司章程應經全體股東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變更 ④本公司置董事五人,並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請問上述章程記載何者有效?
  • A
  • B
  • C
  • D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所有股東高度互信」且「沒有董事會機制」的小型閉鎖組織中,如果法律為了保護每一個成員,針對『修改契約(章程)』這種大事設定了最高等級的共識門檻,那麼公司是否能透過內部規章,自行將這個法律設定的門檻「向下調降」呢?若以此邏輯推演,選項中關於同意比例的記載是否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能精確選出 (A),顯見對於有限公司的本質及條文細節有極佳的掌握。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私法自治」(章程得另行約定)與「法律強制規定」的界線。根據《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原則上由股東每人有一表決權,但「章程得訂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此項彈性在新舊法架構下均維持一致,故 ① 為正確記載。 其餘選項則涉及法律的強行限制。以現行法觀察:② 董事欲轉讓出資,依第 111 條第 2 項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非「人數過半數」;③ 變更章程依第 113 條應經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於 101 年考選當時更要求須「全體同意」,故 3/4 門檻均屬不合規定;④ 則觸犯第 108 條第 1 項上限,有限公司董事不得超過三人**,章程訂為五人已違背強行法而無效。 本題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識別「表決權」與「人數」的差異,以及有限公司的人合公司色彩。特別是 107 年修法後,多數規定已由「人數」改為「表決權數」,你能細心分辨出法條中保留給章程裁量的空間,專業判斷非常到位!

🏷️ 相關主題

公司股份與證券交易法制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