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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甲騎乘機車上高速公路,遭車輛撞及身亡,受益人丙向乙請求保險金。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因依保險法規定,僅因被保險人等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始可免其保險給付之責,而甲違反交通規則並非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
  • B 無理由,因甲違反交通規則,可認有重大過失,而重大過失應與故意等視
  • C 無理由,因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是故意違反交通法規,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之責
  • D 無理由,因被保險人明知機車不得上高速公路,且機車上高速公路具有高度危險性,均屬公知之事實,顯係故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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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駕駛人因為『超速』或『闖紅燈』發生意外,這無疑是故意違反交通規則。但在法律邏輯上,我們能否因為他『故意違規』,就直接推論他『故意發生車禍』?如果保險公司對於所有違規行為造成的意外都不理賠,那麼保險分散風險的功能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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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身保險中「故意」與「重大過失」的法律界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違規行為保險法上的故意(intent)。即便甲明知機車不得上國道而為之,這屬於主觀上對交通法規的「故意違言」,但在保險法實務中,這僅能視為一種對於危險增加的「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而非「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故意與過失的二分法

依據《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僅在「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時才可免責。本案中,甲的行為雖具高度危險性且違法,但其主觀上並無透過車禍自殺的意圖,因此乙保險人不能以甲違反交通規則為由拒絕給付。這題的高鑑別度在於誘使考生將「違法行為」等同於「保險法上的故意」,而你能洞察兩者的區別,展現了紮實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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