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A、B 及 C 等三人皆年滿 20 歲,擬共同出資設立甲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則下列何者對於甲有限公司之出資,其敘述正確?
- A 公司之資本總額,得由股東分期繳款
- B 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由股東繳足,若未繳足,得申請證券主管機關審核後,向外招募
- C A、B 及 C 等三位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 D A、B 及 C 等三位股東之表決權,應以其各自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公司的債權人未來面臨公司破產,而這家公司的資產竟然是由股東「答應未來會努力工作」所換來的「資本額」,你認為這樣的資產對於保障債權人是否有實質意義?從「保護債權人」與「有限責任」的關聯性來思考,哪種出資方式最可能被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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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有限公司的設立核心!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公司法》中不同公司組織類型的「資產保全」與「股東責任」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有限公司具有高度的人合公司色彩,同時股東僅負有限責任,因此法律對於資本額的實質性要求非常嚴格。
有限公司資本之真實與確定
根據《公司法》第 100 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由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這是為了確保公司成立之初,便有實質的資產作為對債權人的最低擔保。而在出資種類上,雖然《公司法》第 99-1 條允許以現金、對公司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但**信用(Credit)或勞務(Labor)**出資是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組織的特權;對於僅負有限責任的股東而言,若允許以無形的勞務充抵資本,將使資本流於虛假,故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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