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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甲航運公司之 A 輪為乙承運一整櫃貨物至基隆港,該貨櫃從基隆港卸載後,須運至港區外之貨櫃集散站拆櫃,待貨主前來提貨。運至貨櫃集散站內時,因拖車司機丙之過失(非重大過失),致貨櫃翻落,乙之貨物全部滅失。載貨證券上未載明貨物之性質及價值,且無相關責任之約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及丙皆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 B 甲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丙不得主張
  • C 甲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丙得主張
  • D 甲及丙皆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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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海上運送契約所提供的「特別保護(如賠償限額)」,是否應該無限期地延伸到貨物交給貨主之前的每一個角落?如果貨物已經離開了碼頭,改由卡車在公路上行駛,此時發生的車禍意外,性質上更接近海商法規範的「航行風險」,還是普通民法規範的「陸路運輸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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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海商法單位責任限制(Unit Limitation of Liability)**的適用時點與空間範圍,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適用的界限,實屬不易。

責任限制的適用界限

在海商法實務中,海商法第 70 條所賦予運送人的「單位責任限制」,原則上僅適用於「海上運送」階段。本題的關鍵在於事故發生時,貨物已從基隆港卸載,並在運往「港區外」貨櫃集散站的路上。此時,海上運送契約中的海上航程已結束,進入了陸路運送的範疇。根據我國實務見解,一旦脫離海上運送的責任期間,進入一般的陸上運輸,運送人甲便不能主張海商法上的單位責任限制,而應回歸民法債編關於運送之規定承擔完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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