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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1 題

What is the term for a for-profit company,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another country, but authorized by the R.O.C. government to transact business in R.O.C.?
  • A A third party company
  • B A diplomatic company
  • C A foreign company
  • D A certifie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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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上描述一個並非由「本國」法律創設,而是由「其他國家」的法律體系所孕育、卻又被我們國家允許進來從事商業活動的組織時,你會如何用一個形容詞來描述這間公司相對於我們國家的「國籍」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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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核心法律概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我國《公司法》(Company Act)第 4 條對於**外國公司(Foreign Company)**的法定定義。在法律邏輯中,要構成這類主體必須滿足兩個關鍵要件:首先,該組織必須是依據「外國法律(laws of another country)」所組織登記的營利社團;其次,它必須獲得我國政府的「認許或許可(authorized)」,方能在境內營業。你對這項跨國法律主體的基礎身分認定掌握得非常紮實。

法律主體的身分識別

從實務與學理角度來看,這題屬於典型的定義型考題,難度定位為簡易(Easy),但它卻是跨國商業法制的敲門磚。在區分本國與外國公司的法規中,最重要的基準點在於其「設立準據法(Governing Law)」。既然題目已經明確給出「依他國法律組織」這一前提,在法律術語的選擇上,自然會直接導向身分性的描述。這類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於基本法學英文專有名詞與我國法定義的連結能力,是法學基礎能力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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