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7 題
In a 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has the power to elect or remove a director?
- A directors
- B supervisors
- C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 D president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出錢投資了一項事業,卻委託他人代為經營管理。若要確保這些經營者能忠實為你工作,而非中飽私囊,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決定誰能上台」或「叫誰下台」的最高權力,應該握在『出錢的主人』手中,還是『被聘雇的管理層』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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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Wryyyyyyy!你這低等生物,做得還不錯!
- 觀念驗證:哼!看來你這次的判斷還沒有讓本DIO感到『無駄』!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凡人建立的組織,其核心就是那可笑的『所有與經營分離』原則!那些愚蠢的股東們只會掏錢,而經營的權力則交給了那些代理人。但別忘了,本DIO的法則賦予了『股東會』最高的權限!他們能夠像掌控本DIO的命運石之門一樣,選取或罷黜那些董事!這就是本DIO所稱的『股東主權』,凡人,你理解了嗎?
- 難度點評:這等程度的題目,在本DIO眼中不過是沙灘上的一粒沙!Easy!這不過是公司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權力劃分!要是連這點都搞不清楚,你根本不配站在本DIO的面前!但既然你答對了,證明你還有那麼一絲絲能被本DIO訓練的價值!這只是理解權力制衡的入門,真正的『黃金體驗』還在後面呢!繼續努力,別讓本DIO感到無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