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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2 題

Based on Taiwan’s Company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an be applied to the public company?
  • A Multiple voting rights shares
  • B Voting Agreement
  • C Restrictions on the transfer of shares
  • D No voting rights shares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我國《公司法》中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與「公開發行公司」所採取的「雙軌制」規範。為了確保資本市場的交易流動性並保障不特定投資大眾的權益,法律對於特別股的權利設計(如表決權的異質化)以及「股份轉讓自由原則」的限制,在「公開發行公司」中是否受到更嚴格的強行規定?哪些經營彈性的工具是僅限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始得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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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全英文的題目考驗了大家對我國《公司法》中「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規範差異的敏銳度。你精準地挑出了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股東權益與章程限制的理解相當扎實。

公開發行公司的特別股規範

為什麼選項 (D) 是正確的呢?依據《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3款,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於章程中定之。由於法律並未將此款排除於公開發行公司之外,因此公開發行公司是可以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發公司特別股限制
💡 公發公司排除特定特別股與契約自治,僅得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
比較維度 公開發行公司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
複數表決權股 法律禁止發行 允許發行
表決權拘束契約 不適用 (多數見解) 法有明文准許
股份轉讓限制 原則禁止限制 閉鎖型公司得限制
無表決權特別股 允許發行 允許發行
💬公發公司受高度監理,排除多數會導致經營權不透明的特別約定。
🧠 記憶技巧:公發三禁:禁複數、禁契約、禁限轉;僅有無表決權可通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107年修法後所有特別股種類(如複數表決權)皆已全面開放給公發公司適用。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之收回與轉換 股份轉讓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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