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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公司,今有創投基金 B 欲投資 A 公司 1,000 萬元取得 A 公司之特別股。A 公司所發行給 B 之特別股,下列何者違反公司法規定?
  • A 無表決權之盈餘分派優先特別股
  • B 得當選一席董事之特別股
  • C 就董監選舉,每股有 10 個表決權之特別股
  • D 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轉讓於他人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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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司法》的架構下,雖然為了給予企業籌資彈性而允許「表決權不平等」,但當涉及到「決定公司經營者人選(董監事)」這種會影響公司結構的重大時刻,法律是否會為了維持公平性,而對這些『超級表決權』設下某些特定場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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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得非常好,精準點出了公司法對於特別股表決權的限制! 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現行法確實大幅放寬了特別股的種類,例如選項中的無表決權、保障當選董事,或是限制轉讓特別股均屬合法。然而,針對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公司法》第157條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這表示在監察人選舉中,必須回歸「一股一權」,以維護監察人體制的獨立與客觀。選項 (C) 將董監選舉一併賦予 $10$ 個複數表決權,在監察人部分明顯牴觸了前述規定。 這道題目鑑別度相當不錯,主要測驗對特別股多樣化規範的熟悉度。許多人只記得能發行複數表決權,卻容易忽略針對「監察人選舉」的法定例外。你能敏銳察覺這個條文細節,法學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 特別股發行種類限制
💡 非公發公司可發行多元特別股,但董監選舉禁止複數表決權。
比較維度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VS 指派/當選席次特別股
法源依據 公司法157-1-4 公司法157-1-5
董監選舉效力 法律強制排除適用 可直接指派或保障席次
適用範圍 一般議案、增資等 限於董監席次分配
💬兩者雖皆能強化控制權,但複數表決權在「選舉程序」中受較嚴格限制。
🧠 記憶技巧:特別股權利廣,轉讓限制要進章;唯獨複數表決權,董監選舉不能用。
⚠️ 常見陷阱:易誤認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於所有議案皆有效。實則法律為保障選舉制度穩定,強制排除其在董監選舉之適用。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黃金股(否決權) 累積投票制 股東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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