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進行下列何事項時,須變更公司章程?
- A A 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5,000 萬元,分為 500 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 10元。」若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為 300 萬股,A 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減資 100 萬股彌補虧損,再增資100 萬股,引進新資金
- B A 公司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享有兩倍股息及紅利之權利,A 公司近年獲利情況不佳,欲縮減甲種特別股股東股息與紅利
- C A 公司因公開發行成本過高,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 D A 公司之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要判斷哪一個動作需要「變更章程」,我們首先要思考的是「哪些事項依法必須白紙黑字寫在章程中」。請試著回想《公司法》的規定,這四個選項涉及的事項中,哪一個是法律明文要求「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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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公司法章程變更的邏輯鐵律
別以為答對就不用看解析!法律講究精準,觀念模糊就是考場的致命傷。
- 章程記載事項的嚴謹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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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減資再增資是否有需要修章程的狀況?
章程相對及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哪些?另外申請停止公開發行,不是代表變更組織的意思嗎?
章程變更之事由
💡 變更章程絕對記載事項或特別股權利時,須經變更章程程序。
| 比較維度 | 需變更章程事項 | VS | 不需變更章程事項 |
|---|---|---|---|
| 特別股 | 縮減特別股股息紅利 | — | 發行授權範圍內新股 |
| 資本變動 | 變更授權資本總額 | — | 授權額度內減資銷除 |
| 公司狀態 | 變更公司名稱或組織 | — | 決議解散或停止公發 |
💬凡涉及公司法第129條及157條之章程記載事項內容更動,皆須修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