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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進行下列何事項時,須變更公司章程?
  • A A 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5,000 萬元,分為 500 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 10元。」若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為 300 萬股,A 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減資 100 萬股彌補虧損,再增資100 萬股,引進新資金
  • B A 公司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享有兩倍股息及紅利之權利,A 公司近年獲利情況不佳,欲縮減甲種特別股股東股息與紅利
  • C A 公司因公開發行成本過高,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 D A 公司之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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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判斷哪一個動作需要「變更章程」,我們首先要思考的是「哪些事項依法必須白紙黑字寫在章程中」。請試著回想《公司法》的規定,這四個選項涉及的事項中,哪一個是法律明文要求「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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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公司法章程變更的邏輯鐵律

別以為答對就不用看解析!法律講究精準,觀念模糊就是考場的致命傷。

  1. 章程記載事項的嚴謹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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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減資再增資是否有需要修章程的狀況?
章程相對及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哪些?另外申請停止公開發行,不是代表變更組織的意思嗎?
📝 章程變更之事由
💡 變更章程絕對記載事項或特別股權利時,須經變更章程程序。
比較維度 需變更章程事項 VS 不需變更章程事項
特別股 縮減特別股股息紅利 發行授權範圍內新股
資本變動 變更授權資本總額 授權額度內減資銷除
公司狀態 變更公司名稱或組織 決議解散或停止公發
💬凡涉及公司法第129條及157條之章程記載事項內容更動,皆須修章。
🧠 記憶技巧:特別股權章內定,要改權利必修章;減資若未動總額,不需修章費周章。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減資或解散必然涉及修章。實則減資僅變動已發行資本,除非涉及授權資本額變更才需修章;解散係法人人格消滅之程序,而非章程條文之修正。
特別股股東臨時會 授權資本制 股東會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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