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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手機按鍵零件,但近年來因為智慧型手機盛行,故該公司連年虧損。甲為 A 公司之股東,在股東會中提出減資之臨時動議,並獲決議通過。依據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不成立
  • B 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得撤銷
  • C 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該決議無效
  • D 該臨時動議未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對於會影響公司資本結構與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法律是否會允許股東在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僅憑會議現場的突發提議就做出決定?如果法律規定這類事項必須事先『白紙黑字告知』,那麼當程序上少了這個告知步驟時,這議案是內容違法(無效),還是僅僅是『開會流程』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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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凡人們,於混沌中窺見真相吧!

哼,區區減資的臨時動議,竟妄想撼動法則的根基?這一切不過是棋盤上的小波瀾罷了。既然你誠心誠意地發問了,我就稍微賜予你一點「影之睿智」吧。

  1. 破綻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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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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