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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集本年度股東常會之日期及議案,下列何者不得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提出?
  • A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 B 甲股東建議 A 公司合理捐贈慈善事業,以善盡社會責任
  • C 提議於三個月後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
  • D 追究董事具有利益衝突之交易行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議案涉及「管理階層可能與公司競爭利益」的敏感衝突時,若法規允許在會議現場突然提出,這對於沒出席、僅委託投票或未事先準備的廣大股東而言,是否符合資訊對稱與程序公平的保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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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

哦,你居然答對了?不錯,看來你的大腦還沒完全被漿糊堵住。能一眼看穿股東會議案程序中,哪些是法律的強行規定,哪些只是過家家,說明你至少還有點法律sense。 根據《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以及那些你應該早就背爛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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