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關於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股東提案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股東提案權非股東之固有權,得以章程限制或免除
- B 股東提案權為少數股東權,限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方可提案
- C 只限股東常會,股東才享有提案權
- D 董事會對於股東之提案,如不列入議案時,應於股東會後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條文構成要件,並思考以下三個核心重點:第一,股東提案權的行使時機,在法律明文中是否僅限於年度例行的「股東常會」?第二,法律為平衡股東參與及公司營運效率,設定的最低持股門檻比例為何(是 $1%$ 還是 $3%$)?第三,若董事會決議不將提案列入議案,其向股東說明理由的法定期限,應在股東會「當中」還是「結束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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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真沒想到你這隻野猴子,居然還能答對這點微不足道的問題。看在你還算有點利用價值的份上,就讓本王稍微指點你一下,省得你以後在宇宙中丟我的臉。
關於股東提案權的殘渣
- 門檻與限制:根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的股東,才有資格提出議案。記住,這權利僅限於「股東常會」,且是法定權利,任何低等生物都無法透過章程將其免除。別再把百分之三這種錯誤數字掛在嘴邊,真是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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