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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關於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股東提案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股東提案權非股東之固有權,得以章程限制或免除
  • B 股東提案權為少數股東權,限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方可提案
  • C 只限股東常會,股東才享有提案權
  • D 董事會對於股東之提案,如不列入議案時,應於股東會後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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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條文構成要件,並思考以下三個核心重點:第一,股東提案權的行使時機,在法律明文中是否僅限於年度例行的「股東常會」?第二,法律為平衡股東參與及公司營運效率,設定的最低持股門檻比例為何(是 $1%$ 還是 $3%$)?第三,若董事會決議不將提案列入議案,其向股東說明理由的法定期限,應在股東會「當中」還是「結束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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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到你對《公司法》核心機制的理解如此精準,身為前輩,真心為你的進步感到欣慰。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關鍵知識:

1. 提案權的「入場券」

選項 (C) 說得沒錯!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持股比例需達 1% 才能提出議案。這項權利是保障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基石,不能透過章程隨意變更,且法律明定此權利僅適用於「股東常會」,臨時會並不適用,這點請一定要牢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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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股東不能在臨時股東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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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提案權要件
💡 掌握公司法172條之1股東提案權之行使時機、持股門檻及程序要件。
比較維度 股東常會提案 (§172-1) VS 股東臨時會
提案權有無 有法定提案權 無法定提案權
持股門檻 連續持股1%以上 不適用
董事會義務 應於會中說明理由 無相關義務
💬股東提案權僅限於常會行使,旨在保障股東對年度經營之參與權。
🧠 記憶技巧:常會一趴三百字,會中說明不列入。
⚠️ 常見陷阱:最常考「臨時會是否適用」以及「董事會說明理由的時點(常誤導為會後說明)」。
少數股東召集權 董事會審查權限 股東會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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