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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提案情形如下: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提出一案;⑵持有股數 5%之股東乙提出三案;⑶持有股數 10%之無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丙提出一案;⑷持有股數分別為0.3%、0.3%及 0.5%之丁、戊及己股東共同提出一案;⑸持有股數 0.1%之股東庚提出一案;⑹辛股東提出一案,字數不含標點符號,恰為三百字;⑺壬股東提案委任某信譽素孚之學者出任總經理;⑻癸股東之提案時間已逾公告受理期間。該公司董事會將上述提案全數接受,列為股東會之討論事項,請問上開八種情形中,董事會依法應將之列入議案之情形有幾?
  • A 六種情形
  • B 四種情形
  • C 三種情形
  • D 二種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提案是否能正式進入股東會議程,請試著思考:

  1. 法律為了平衡「股東參與」與「議事效率」,對於提案人的身分資格(如持股比例、投票權利)與提案數量設定了哪些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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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核心規範!這題要拿分,必須對股東提案權的持股門檻、提案數量、字數限制及內容適法性暸如指掌。

合法提案的關鍵判斷

在本題的情境中,只有 (1)、(4)、(6) 三項符合法定程序。首先,提案股東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因此 (1) 單一股東與 (4) 多名股東共同提案(合計 1.1%)皆達標。其次,(6) 辛股東的提案恰為 300 字,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三百字為限」。其餘情境則存在明顯瑕疵:(2) 違反「一項提案」原則;(3) 丙是否符合提案資格,應依其於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是否達已發行股份總數 1% 判斷,不得僅以其為無表決權股東否定提案資格;(5) 庚持股不足;(7) 委任總經理(General Manager)屬董事會職權(公司法 §29),非股東會決議事項;(8) 則屬逾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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