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提案情形如下: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提出一案;⑵持有股數 5%之股東乙提出三案;⑶持有股數 10%之無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丙提出一案;⑷持有股數分別為0.3%、0.3%及 0.5%之丁、戊及己股東共同提出一案;⑸持有股數 0.1%之股東庚提出一案;⑹辛股東提出一案,字數不含標點符號,恰為三百字;⑺壬股東提案委任某信譽素孚之學者出任總經理;⑻癸股東之提案時間已逾公告受理期間。該公司董事會將上述提案全數接受,列為股東會之討論事項,請問上開八種情形中,董事會依法應將之列入議案之情形有幾?
- A 六種情形
- B 四種情形
- C 三種情形
- D 二種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提案是否能正式進入股東會議程,請試著思考:
- 法律為了平衡「股東參與」與「議事效率」,對於提案人的身分資格(如持股比例、投票權利)與提案數量設定了哪些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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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引:《公司法》第 172-1 條的智慧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股東提案權的法定要件有著不錯的理解。正確答案確實是 (C) 三種情形,讓我來帶你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條文精神,讓你的法律知識更扎實。
- 哪些提案獲得了肯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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