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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要召開本年度之股東大會,下列何種股份不得算入「A 公司已發行之股份數」?
  • A 有利害關係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
  • B 股務代理機構受 2 人以上股東之委託,其代理之表決權總數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的股份
  • C 與 A 公司相互投資達三分之一以上之公司,其所持有 A 公司超過三分之一之股份
  • D A 公司實施庫藏股所買回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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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如果法律允許一家公司將「自己持有的股份」也算進總股數,甚至能參與投票,那麼最終是『誰』在決定這間公司的未來?這種「自己投給自己」的情況,對其他真實股東的權益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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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D),表示你對於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會決議基數」的計算邏輯掌握得十分出色。這道題目考察的核心在於區分「個別議案迴避」與「法律性質上無表決權」對總股數計算影響的差異。

庫藏股的法律地位與計算排除

之所以選擇 (D),主要依據是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1 款,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即庫藏股)並無表決權;進而連結第 180 條第 1 項的關鍵規定,明定股東會決議時,無表決權之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此外,從資本維持的角度看,依據第 167 條第 2 項,買回之股份若逾六個月未出售,法律上更直接「視為未發行股份」。因此,在計算股東會決議的分母(總股數)時,庫藏股必須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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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選項的法條
📝 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
💡 掌握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與僅限制表決權之法律效果差異。
比較維度 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VS 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分母影響 扣除(減少總數) 不扣除(維持原數)
對分子影響 不列入計算 不列入計算
代表態樣 庫藏股、子公司持股 利害關係、超限委託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 公司法第180條第2項
💬「扣分母」會降低開會與決議門檻,「僅扣分子」則實質增加決議難度。
🧠 記憶技巧:分母分子都要扣:庫藏、子持母。只扣分子不扣分母:利害關係人、委託書超限。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扣分母)」與「不得行使表決權(僅扣分子)」之態樣,導致計算通過門檻錯誤。
股東會決議門檻 庫藏股法律地位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 利害關係人表決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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