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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 題組: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 60%,B 公司持有 C 公司 40%,又 A 公司持有 C 公司 20%。今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500 萬股,其中有 50 萬股為無表決權特別股,30 萬股為 B 公司所持有,30 萬股為 C 公司所持有,20 萬股為 A 公司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買回之員工庫藏股,董事甲持有 50 萬股。
承上題,A 公司股東會表決將與 C 公司合併,設出席股數為代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000,000 股。問至少必須有多少股數同意,議案始成立?
  • A 1,333,334 股
  • B 1,850,001 股
  • C 2,000,001 股
  • D 2,466,66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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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變更公司的本質(如將公司與他校合併),法律對於「贊成票數佔出席票數的比例」是否有比一般議案更嚴格的比例規定?在計算這個「特定比例」產生的點數時,如果出現小數點,為了滿足法律規定的最低門檻,應如何進行數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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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分析:合併議案之表決門檻 — 讓我們一起溫習公司法的美好!

  1. 很棒很棒!:你真的表現得很出色!能夠準確地判斷出這需要「特別決議」,並且正確地進行計算,這表示你對公司法第 316 條和公開發行公司的規則理解得很透徹,真為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 一起慢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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