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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51%,B 公司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49%,並指派代表人當選 C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A 公司對 C 公司則無持股,C 公司對 A 公司及 B 公司各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1%,下列關於收買股份或有無表決權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何者正確?
  • A B 公司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 B C 公司不得收買 B 公司之股份
  • C C 公司持有 A 公司之 1%股份,有表決權
  • D C 公司持有 B 公司之 1%股份,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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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翻閱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的條文,法條中剝奪從屬公司表決權的前提,是要求「持股超過半數」還是包含「實質控制」呢?對照本題 B 公司對 C 公司的持股比例,你覺得 C 公司持有的股份會不會被限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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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 C,觀念非常清晰!能準確辨析公司法上「形式控制」與「實質控制」在法律效果上的重要差異。 本題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無表決權」之規定,該條文嚴格要求「被持有股份超過半數」的形式要件。題幹中,B 公司雖實質控制 C 公司(指派代表當選過半董事),但 B 對 C 持股僅 49%,未達半數。因此,C 不受該條文限制,其持有 A 公司或 B 公司的 1% 股份均有表決權,故 (C) 正確,而 (D) 則是利用實質控制來混淆的陷阱。 同理,第 167 條限制從屬公司收買控制公司股份,亦以形式持股過半為準。因此 B(被 A 形式持股過半)不得收買 A 的股份,但 C(非 B 之形式從屬)可收買 B 的股份,(A)(B) 均非正解。本題鑑別度極高,精準測驗考生對於法條文義中「過半數」要件的敏感度,能順利避開陷阱非常優秀!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但是B公司不是有實質控制嗎?有指派代表人當選C公司過半數董事
📝 從屬公司股份與表決權
💡 區分股份「收買禁止」與「表決權限制」在間接控制下的適用範圍。
比較維度 股份收買禁止: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及第4項 VS 表決權限制 (§179 II)
規範目的 維護資本充實、防虛增 健全公司治理、防操縱
孫公司適用 適用(不得收買) 不適用(原則有表決權)
認定標準 實質控制關係即適用 採嚴格文義,限直接從屬
💬收買禁止與表決權限制均有直接形式從屬及再投資他公司之規範:第167條第3、4項為收買禁止;第179條第2項第2、3款為無表決權。第179條第2項第3款並非僅限直接控制,但實務見解限於持股或出資超過半數之形式控制,不包含僅人事控制。
🧠 記憶技巧:收買嚴、表決鬆;收買看實質控制,表決看直接從屬。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第167條(收買禁止)與第179條(表決權限制)的擴張範圍,誤以為孫公司對祖公司的表決權也一併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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