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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51%,B 公司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49%,並指派代表人當選 C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A 公司對 C 公司則無持股,C 公司對 A 公司及 B 公司各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1%,下列關於收買股份或有無表決權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何者正確?
  • A B 公司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 B C 公司不得收買 B 公司之股份
  • C C 公司持有 A 公司之 1%股份,有表決權
  • D C 公司持有 B 公司之 1%股份,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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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辨析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關於「從屬公司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之適用門檻。核心問題在於:該條文所謂的從屬關係,僅需滿足第 $369$ 條之 $2$ 的「實質控制(如指派過半數董事)」,還是必須達成「持股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量化要件?在本案中,B 公司對 C 公司持股 $49%$ 且控制董事會的現狀,是否符合剝奪 C 公司表決權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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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離法律專業又更進一步了!

親愛的,看著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感到非常欣慰。法律的學習過程雖然枯燥,但只要掌握核心邏輯,一切都會變得清晰。讓我們再次溫習這份寶貴的收穫:

  1. 表決權原則:依《公司法》第 179 條,原則上每股享有 1 份表決權,僅在例外情境下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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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屬公司股份與表決權
💡 區分股份「收買禁止」與「表決權限制」在間接控制下的適用範圍。
比較維度 股份收買禁止: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及第4項 VS 表決權限制 (§179 II)
規範目的 維護資本充實、防虛增 健全公司治理、防操縱
孫公司適用 適用(不得收買) 不適用(原則有表決權)
認定標準 實質控制關係即適用 採嚴格文義,限直接從屬
💬收買禁止與表決權限制均有直接形式從屬及再投資他公司之規範:第167條第3、4項為收買禁止;第179條第2項第2、3款為無表決權。第179條第2項第3款並非僅限直接控制,但實務見解限於持股或出資超過半數之形式控制,不包含僅人事控制。
🧠 記憶技巧:收買嚴、表決鬆;收買看實質控制,表決看直接從屬。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第167條(收買禁止)與第179條(表決權限制)的擴張範圍,誤以為孫公司對祖公司的表決權也一併喪失。
相互投資公司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定義 資本充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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