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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公司與 B 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均知悉有相互投資之事實。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 3,000 萬股,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 1,500 萬股,均為有表決權股份。若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600 萬股,B 公司持有 A 公司 1,000 萬股,均非因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則 A 公司於 B 公司股東會最多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為多少?
  • A 500 萬股
  • B 300 萬股
  • C 200 萬股
  • D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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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公司法》第 $369-10$ 條關於『相互投資公司』的規範:當兩家公司知悉彼此相互持股比例均達一定門檻時,法律為了防止資本虛增與相互控權,對於各該公司在對方公司股東會『可行使表決權之最高股份比例』有何具體限制?請試著根據此法定比例,計算 B 公司總股數的表決權行使上限應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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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法關於「相互投資」的表決權限制。這類題目考察的是對《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規範邏輯的理解。當兩家公司明知彼此相互投資時,法律為了防止資本空洞化與表決權自我循環,對其投票權行使設有法定的上限。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代表你對條文中的比例限制有著清晰的記憶。

相互投資表決權之計算

在本題中,B 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500$ 萬股。依據《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2 項之規定,相互投資公司在知悉投資事實後,其投票權之行使,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三分之一」。我們來進行簡單的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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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互投資之表決權限制
💡 相互投資公司知悉投資事實後,表決權行使受被投資公司總股數1/3限制。
比較維度 相互投資關係 VS 控制從屬關係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369-10條 公司法第179條
成立門檻 互持 1/3 以上 持股逾 1/2 或控制力
限制程度 上限為總股數 1/3 從屬端完全無表決權
💬相互投資採比例限制防禦壟斷,控制從屬則為防資本空洞化完全禁止從屬端投票。
🧠 記憶技巧:互持達三分一,知悉後表決上限亦為總額三分一。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在於將限制比例(1/3)乘以「自己持有股數」而非「被投資公司總股數」。本題應以 B 公司總數 1,500 萬之 1/3 計算,即 500 萬。
關係企業之認定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公司法第179條表決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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