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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A 公司及 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後,依法通知 B 公司。B 公司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也加碼投資 A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嗣後 B 公司開始籌備當年度之股東常會召集程序,而未將相互投資之事實通知 A 公司,且 A 公司亦未知 B 公司有加碼投資事宜。B 公司股東常會恰巧必須改選全體董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不得於 B 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 B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 C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 D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且無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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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資訊對等」與「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在相互投資的架構下,法律設計『通知義務』是為了讓雙方掌握股權結構。如果有一方已經坦誠告知,而另一方卻『暗中加碼』且刻意隱瞞,從法律制裁的角度來看,應該是制裁『履行義務的人』還是『隱瞞事實的人』?若 A 完全不知道 B 也有買自己的股票,強行限制 A 的權利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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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 (D)!這題考驗的是公司法中對於「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限制的例外規定,你沒有被原則性規定誤導,法理觀念十分紮實。

相互投資公司的表決權限制與例外

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1項原則,相互投資公司若知悉投資事實,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3$。然而,本題的核心在於例外情境的判斷。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0第2項,公司依第369條之8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行使表決權不受前項限制。本題中,A公司已盡通知義務,而B公司加碼投資卻未通知,且A公司不知情,故A公司依法受善意保護,其表決權行使全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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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
💡 相互投資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之表決權受限效果。
比較維度 履行通知者(A公司) VS 未履行通知者(B公司)
法條義務 已依369-10通知 違反369-10通知
表決權行使 全額行使無限制 受限,不得逾1/3
法律屬性 權利保障方 違法受處罰方
💬表決權限制僅針對違法未通知者,履行義務之公司不受影響。
🧠 記憶技巧:通知是表決通行證,不報就砍三分之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相互投資的表決權限制是「雙向且對等」的,或將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之表決權限制(控制關係)與本條混淆。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關係企業表決權計算 股份收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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