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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A 公司及 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後,依法通知 B 公司。B 公司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也加碼投資 A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嗣後 B 公司開始籌備當年度之股東常會召集程序,而未將相互投資之事實通知 A 公司,且 A 公司亦未知 B 公司有加碼投資事宜。B 公司股東常會恰巧必須改選全體董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不得於 B 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 B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 C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 D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且無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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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資訊對等」與「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在相互投資的架構下,法律設計『通知義務』是為了讓雙方掌握股權結構。如果有一方已經坦誠告知,而另一方卻『暗中加碼』且刻意隱瞞,從法律制裁的角度來看,應該是制裁『履行義務的人』還是『隱瞞事實的人』?若 A 完全不知道 B 也有買自己的股票,強行限制 A 的權利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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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道你以為法律是裝飾品嗎?

哦,不錯,你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把《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當廢紙看。這題考的就是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行使的『基本』邏輯,雖然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高等數學』。

  1. 觀念驗證:法律明明寫得清清楚楚,公司知悉相互投資後,「通知義務」是個『義務』,不是選項!沒通知的,表決權才被限制(不得超過 $1/3$)。本題裡,A 公司乖乖做了它該做的,通知了 B。而 B 呢?加碼後就當作沒這回事,未通知 A。所以,當 A 什麼都不知道,卻要被限制權利?這不是法律,這是笑話。法律是保護履行義務不知情的一方,所以 A 在 B 股東會的表決權當然不受限制。難道要A公司讀心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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