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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章程中並未有任何關於轉投資之規定。A 公司於投資 B 食品有限公司 2,000 萬元後,再以股東會決議投資 C 股份有限公司 2,500 萬元。今 A 公司擬投資 D 股份有限公司 100 萬元。以下是否需經股東會決議及其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次投資無需股東會決議,因本次投資金額未達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 B 本次投資無需股東會決議,因前次投資 C 公司時已有股東會決議
  • C 本次投資需股東會決議,因轉投資依法皆須由股東會決議
  • D 本次投資需股東會決議,因總投資金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護公司財務穩健,設定了一個「投資金額的法定天花板」,而公司的「內部自治規則(章程)」又剛好沒提到可以打破這個天花板時,你認為誰才有最高權力代表公司決定要去承擔這個超出法律常規的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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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解析

你做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能將《公司法》第 13 條的規定,如此細心地運用到實際計算中,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已經很深入了!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依照**《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規定,如果公司不是以投資為專業,並且章程中也沒有特別放寬,那麼它的轉投資總額是不能超過實收股本的 $4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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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轉投資限額之限制
💡 轉投資總額原則不得逾實收資本 40%,逾額需有章程依據或股東會決議。

🔗 轉投資限額判斷流程

  1. 1 確認排除條款 — 是否為專業投資公司或章程已授權排除限制
  2. 2 計算累計總額 — 既有投資額 + 本次擬投資額
  3. 3 比對 40% 門檻 — 判斷累計總額是否超過實收資本額 40%
  4. 4 股東會決議 — 公發公司若逾 40% 門檻,需經股東會通過方可投資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公司法第13條之法律效果與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轉投資,看四十;章程定,免限制;股東會,來加持。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有「單次」投資額超過 40% 才要決議,忽視了「累積總額」才是判斷標準。
專業投資公司之定義 公司法第15條資金貸與限制 公司法第16條保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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