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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張三,欲將其所自行經營之超市,出售給 A 公司經營並因此對 A 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則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需先經由 A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提出該議案後,再經 A 公司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 B 只需經過 A 公司股東會之普通決議
  • C 只要經過 A 公司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即可
  • D 如張三出席 A 公司股東會時,其所持有之股份數不能算入已發行之股份總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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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計畫執行一個可能徹底改變公司經營命脈、甚至影響全體股東盈虧的重大收購案時,從保護股東權益與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僅由少數決策者拍板,還是會要求更高層級、更嚴格的多數決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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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好!你能精準鎖定公司法第 185 條的程序規範,代表你對公司法中「重大法律行為」的權限劃分已有紮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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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受讓主要財產程序
💡 受讓他人營業或財產對營運有重大影響時,需經董事與股東雙特決。

🔗 公司法第185條重大行為程序鏈

  1. 1 董事會特決 — 依185條第5項,由董事會提案並達成特別決議。
  2. 2 召集通知 — 通知應記載受讓行為之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3. 3 股東會特決 — 依185條第1項,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4. 4 異議收買 — 異議股東得依186條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股份。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主要部分」營業之認定(質與量之分析)
🧠 記憶技巧:重大行為雙特決:先董事、後股東;185條看重大,178條要迴避。
⚠️ 常見陷阱:易誤認利害關係股東迴避時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實則僅不計入「出席表決權數」。
股份收買請求權 利害關係股東之表決權迴避 公司分割與營業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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