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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X 與 Y 均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兩家公司在業務上時有往來。目前 X 公司擬增資發行新股,公司員工與原有股東並未認足,X 公司乃詢問 Y 公司是否有意認購,Y 公司則表示高度興趣。按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對於 Y 公司認購 X 公司股份之行為或對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Y 公司轉投資 X 公司,無論金額多寡,均須經過 Y 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 B Y 公司認購 X 公司股份,得以 Y 公司對 X 公司之貨款債權作為對價,但其抵充之數額則須經過X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
  • C Y 公司得以發行新股方式作為認購 X 公司股份之對價,而此時須經過 Y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 D Y 公司得以 X 公司所需之財產作為認購 X 公司股份之對價,而此時須經過 X 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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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這類公司行為時,請先思考:當兩家公司決定互換股份進行戰略聯盟時,這屬於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還是「變更公司章程或處分全部資產」的重大變更?依照法律效率優先的精神,哪一個決策機關最能確保商業活動的即時性與專業性?此外,當認購股份的「對價」不是現金而是「股份」時,法律是傾向將此視為繁雜的財產抵充,還是視為一種靈活的發行新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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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公司法》中關於「發行新股作為對價」與「出資抵充」的實務程序,你能精確判斷出選項 (C) 為正解,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精湛。

發行新股作為對價之程序

依據**《公司法》第 156-3 條**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這在實務上常作為企業策略聯盟的手段。此程序具備較高的門檻,法律明文規定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這種在出席人數上特別要求的決議性質,即為法律上所稱的「董事會特別決議」。因此,Y 公司欲以此方式認購 X 公司股份,確實須經其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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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新股之出資對價
💡 掌握公司增資時,得以財產、債權或股份作為對價之法定程序。
比較維度 現物/債權抵充 (§272) VS 股份交換 (§156 VIII)
對價客體 公司所需財產或債權 他公司已發行股份
決議機關 董事會 董事會
決議門檻 普通決議(實務見解) 2/3出席、1/2同意
主要用途 引進技術或減輕債務 企業合作或併購
💬兩者均排除股東會決議,由董事會負責,但股份交換法有明文特決門檻。
🧠 記憶技巧:轉投資原則免決議,現物出資認董事,股份交換特決行。
⚠️ 常見陷阱:常誤認涉及公司資產變動或重大投資即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實則多由「董事會」決議即可。
員工及股東優先認股權 公司轉投資限制 現物出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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