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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X 與 Y 均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兩家公司在業務上時有往來。目前 X 公司擬增資發行新股,公司員工與原有股東並未認足,X 公司乃詢問 Y 公司是否有意認購,Y 公司則表示高度興趣。按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對於 Y 公司認購 X 公司股份之行為或對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Y 公司轉投資 X 公司,無論金額多寡,均須經過 Y 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 B Y 公司認購 X 公司股份,得以 Y 公司對 X 公司之貨款債權作為對價,但其抵充之數額則須經過X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
  • C Y 公司得以發行新股方式作為認購 X 公司股份之對價,而此時須經過 Y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 D Y 公司得以 X 公司所需之財產作為認購 X 公司股份之對價,而此時須經過 X 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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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這類公司行為時,請先思考:當兩家公司決定互換股份進行戰略聯盟時,這屬於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還是「變更公司章程或處分全部資產」的重大變更?依照法律效率優先的精神,哪一個決策機關最能確保商業活動的即時性與專業性?此外,當認購股份的「對價」不是現金而是「股份」時,法律是傾向將此視為繁雜的財產抵充,還是視為一種靈活的發行新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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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C。根據公司法第156-3條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在本題情形中,Y 公司依法得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作為認購 X 公司股份之對價,且該程序須經過 Y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即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規範,因此為正確解答。其餘選項之程序要件均與現行公司法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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