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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A 公司於下列何種情況之發行新股,甲最有可能享有新股認購權?
  • A A 公司為與 B 公司進行合併之換股而發行新股
  • B A 公司為鼓勵員工持股,故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為滿足員工認股權所發行之新股
  • C A 公司為轉投資 C 公司,故發行新股與 C 公司股東進行股份交換
  • D A 公司因景氣好轉,急需資金購置原物料,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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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公司發行新股的目的是為了「達成特定商業交易(如併購、獎勵特定人)」與單純為了「募集營運資金」相比,哪一種情境下,法律更有理由要求公司『必須』讓既有股東按比例出資,以維持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不被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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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發行新股時原有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依據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此規定保障了原有股東在公司進行一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以按比例優先認購新股,以維持其持股比例與表決權。在選項D中,A公司因急需資金購置原物料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即屬於此一般發行新股之情形,故身為原有股東之甲得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最有可能享有新股認購權,選項D為正確答案。 至於其他選項無法享有新股認購權之原因,在於公司法第267條明定有排除適用之例外情形。該條規定:「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因此,選項A為與B公司進行合併之換股而發行新股,依法明確排除適用,原有股東無新股認購權。選項B為滿足員工認股權所發行之新股,屬於前述法條中排除適用之特定增發新股情形,且同條亦規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原有股東儘先分認之規定。選項C為與C公司股東進行股份交換,性質上屬特定目的與對象之股份發行,同樣不適用一般現金增資由原有股東分認之規定。綜合前述,僅選項D符合公司法第267條關於原有股東得主張新股認購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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