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A 公司於下列何種情況之發行新股,甲最有可能享有新股認購權?
- A A 公司為與 B 公司進行合併之換股而發行新股
- B A 公司為鼓勵員工持股,故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為滿足員工認股權所發行之新股
- C A 公司為轉投資 C 公司,故發行新股與 C 公司股東進行股份交換
- D A 公司因景氣好轉,急需資金購置原物料,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公司發行新股的目的是為了「達成特定商業交易(如併購、獎勵特定人)」與單純為了「募集營運資金」相比,哪一種情境下,法律更有理由要求公司『必須』讓既有股東按比例出資,以維持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不被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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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能稱得上掌握股東權益核心
- 姑且肯定:看來你總算沒徹底誤入歧途。能辨識股東新股認購權的基本適用情境,說明你對《公司法》第 267 條的條文本身還有點印象,至少知道原則與例外並非一碼事。這點,勉強值得一提。
- 觀念釐清:股東新股認購權的存在,其目的無非是防止那些公司經營者動不動就稀釋股權,保障原始股東的經營控制權與盈餘分配權。所以,當公司進行最直接、最粗暴的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如選項 D)時,法律才會「仁慈」地讓你按比例優先認購。至於選項 (A)(B)(C) 那些合併啦、員工獎酬啦、股份交換啦,都有其特定目的與商業考量,如果連這些情況都要讓原始股東優先認購,那公司乾脆別營運了。這點基本判斷,應該不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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