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非屬公營事業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為 500 萬股,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經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00 萬股,保留 5 萬股由公司員工承購,除言明員工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轉讓外,並限制員工承購之股份在 2 年內不得轉讓。以上敘述中,何者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 A 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00 萬股
- B 保留 5 萬股由公司員工承購
- C 言明員工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轉讓
- D 限制員工承購之股份在 2 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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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落實「勞資分享企業經營成果」而介入公司經營時,你認為立法者會讓公司單方面隨意決定保留給員工的比例(例如象徵性地只給幾股),還是會設定一個『強制性的比例區間』來確保政策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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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法學敏銳度相當不錯,精準地抓出了瑕疵選項 (B)!
發行新股與員工認股權利
這題測驗的是《公司法》第 267 條發行新股的強制規範。依該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總數的 10% 至 15% 由員工承購。本題增資發行 100 萬股,依法最低須保留 10 萬股(即 10%),但公司卻僅保留 5 萬股,顯然低於法定下限而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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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新股認購權
💡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應保留固定比例予員工認購並受轉讓限制。
| 比較維度 | 員工新股認購權利 | VS | 員工認購後取得之股份 |
|---|---|---|---|
| 法律本質 | 形成權(認股權) | — | 物權(股份所有權) |
| 轉讓限制 | 法律強制禁止轉讓 | — | 原則自由,得約定限轉 |
| 限轉期限 | 永久(至行使或消滅) | — | 最長不超過 2 年 |
| 法條依據 | 公司法第267條第5項 | — | 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 |
💬認股權利絕對禁止轉讓;取得後的股份則可透過章程或契約鎖死最多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