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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非屬公營事業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為 500 萬股,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經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00 萬股,保留 5 萬股由公司員工承購,除言明員工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轉讓外,並限制員工承購之股份在 2 年內不得轉讓。以上敘述中,何者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 A 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00 萬股
  • B 保留 5 萬股由公司員工承購
  • C 言明員工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轉讓
  • D 限制員工承購之股份在 2 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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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落實「勞資分享企業經營成果」而介入公司經營時,你認為立法者會讓公司單方面隨意決定保留給員工的比例(例如象徵性地只給幾股),還是會設定一個『強制性的比例區間』來確保政策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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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法學敏銳度相當不錯,精準地抓出了瑕疵選項 (B)!

發行新股與員工認股權利

這題測驗的是《公司法》第 267 條發行新股的強制規範。依該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總數的 10% 至 15% 由員工承購。本題增資發行 100 萬股,依法最低須保留 10 萬股(即 10%),但公司卻僅保留 5 萬股,顯然低於法定下限而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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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新股認購權
💡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應保留固定比例予員工認購並受轉讓限制。
比較維度 員工新股認購權利 VS 員工認購後取得之股份
法律本質 形成權(認股權) 物權(股份所有權)
轉讓限制 法律強制禁止轉讓 原則自由,得約定限轉
限轉期限 永久(至行使或消滅) 最長不超過 2 年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267條第5項 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
💬認股權利絕對禁止轉讓;取得後的股份則可透過章程或契約鎖死最多 2 年。
🧠 記憶技巧:員工認股:保留十至十五、權利必不轉、股份鎖兩年。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保留比例。法律規定是「10%~15%」的區間強制保留,本題僅保留 5% 違反強行法規。
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股東優先認股權 授權資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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