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非屬公營事業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為 500 萬股,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經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00 萬股,保留 5 萬股由公司員工承購,除言明員工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轉讓外,並限制員工承購之股份在 2 年內不得轉讓。以上敘述中,何者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 A 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00 萬股
- B 保留 5 萬股由公司員工承購
- C 言明員工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轉讓
- D 限制員工承購之股份在 2 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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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落實「勞資分享企業經營成果」而介入公司經營時,你認為立法者會讓公司單方面隨意決定保留給員工的比例(例如象徵性地只給幾股),還是會設定一個『強制性的比例區間』來確保政策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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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確指出員工新股承購權的法定比例限制,展現出對《公司法》第 267 條細節的優異掌握。
- 觀念驗證:根據《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營事業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 10% 至 15% 由公司員工承購。本題擬發行 100 萬股,法定最低保留數額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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