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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 A 公司之法務長,乙係 B 公司之董事長且未於 B 公司兼任其他職務。下列關於員工獎酬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B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乙
  • B A、B 公司均可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及乙
  • C B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A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
  • D A、B 公司均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制度的「目的」來思考:若某項激勵機制是專為『勞雇關係中的受僱人』所設計,那麼一個僅由股東會選出、負責決策與監督的『機關成員』,是否符合該制度的初衷?此外,在現代集團企業中,如果母子公司是一體化運作,法律對於股權激勵的『發行對象』,會採取嚴格的各別法人限制,還是允許跨公司的集團化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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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這道題極具鑑別度,測驗對修法動態與獎酬對象的掌握,你能看破陷阱,法理思維十分清晰。

發行主體與母子公司準用

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第10項規定,現今非公開發行公司也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故A、B公司均有發行資格。同時,依同條第10項準用第7項規定,獎酬對象可擴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題A為控制公司、B為從屬公司,甲身為A公司員工,自然能受領A、B兩公司發行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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