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 A 公司之法務長,乙係 B 公司之董事長且未於 B 公司兼任其他職務。下列關於員工獎酬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B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乙
- B A、B 公司均可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及乙
- C B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A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
- D A、B 公司均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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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公司法》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也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呢?另外,未兼任其他職務的「董事長」與公司之間是委任還是僱傭關係?這會影響他作為「員工」領取獎酬的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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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恭喜答對!本題考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資格與對象,陷阱不少,能順利避開很不簡單。 首先,《公司法》修正後,非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也能依第267條第9項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次,獎酬對象必須是「員工」。甲為法務長,具僱傭關係;但乙僅為董事長未兼任其他職務,與公司屬委任而非僱傭關係,故B公司不可發給乙。 最後,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1項規定,發放對象可包含「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A持有B公司90%股份,屬控制從屬關係,故B公司可依章程發放給母公司員工甲。本題鑑別度極高,巧妙融合修法動態、董事與員工身分區分及集團獎酬流通三個層次,你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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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講解,並整理出此題的考點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公非公司均可發行限制權利新股予母子公司員工。
| 比較維度 | 公開發行公司 | VS | 非公開發行公司 |
|---|---|---|---|
| 法源依據 | 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 | — | 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 |
| 發放對象 | 含控制/從屬公司員工 | — | 含控制/從屬公司員工 |
| 決議程序 | 股東會特別決議 | — | 股東會特別決議 |
| 申報程序 | 須向金管會申報 | — | 依一般增資規定辦理 |
💬2018年後兩者均具備發行權限,發放對象均得擴及母子公司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