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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 A 公司之法務長,乙係 B 公司之董事長且未於 B 公司兼任其他職務。下列關於員工獎酬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B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乙
  • B A、B 公司均可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及乙
  • C B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A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
  • D A、B 公司均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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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公司法》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也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呢?另外,未兼任其他職務的「董事長」與公司之間是委任還是僱傭關係?這會影響他作為「員工」領取獎酬的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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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恭喜答對!本題考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資格與對象,陷阱不少,能順利避開很不簡單。 首先,《公司法》修正後,非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也能依第267條第9項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次,獎酬對象必須是「員工」。甲為法務長,具僱傭關係;但乙僅為董事長未兼任其他職務,與公司屬委任而非僱傭關係,故B公司不可發給乙。 最後,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1項規定,發放對象可包含「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A持有B公司90%股份,屬控制從屬關係,故B公司可依章程發放給母公司員工甲。本題鑑別度極高,巧妙融合修法動態、董事與員工身分區分及集團獎酬流通三個層次,你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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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公非公司均可發行限制權利新股予母子公司員工。
比較維度 公開發行公司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
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 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
發放對象 含控制/從屬公司員工 含控制/從屬公司員工
決議程序 股東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特別決議
申報程序 須向金管會申報 依一般增資規定辦理
💬2018年後兩者均具備發行權限,發放對象均得擴及母子公司員工。
🧠 記憶技巧:公非皆可發RSA,母子員工互通領,董事不屬員工職,決議程序記特別。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只有公開發行公司才能發行 RSA(2018修法已放寬),或誤認董事長為員工獎酬之對象。
員工認股權憑證 庫藏股轉讓員工 員工酬勞分配 特別決議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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