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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業務擴展,有擴建廠房及擴充設備需求,有意向大眾投資人募資。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對外公開發行股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對外募集股份,仍需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 B A 公司有資產不足抵償債務之情形,惟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仍得對外公開發行
  • C A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
  • D A 公司若最近 3 年皆為虧損,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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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連續兩年虧損」跟「資產不足抵償債務」這兩種財務窘境中,哪一種對投資大眾的風險更高?風險最高的那種情形,法律是否還會給予例外但書,允許它向社會大眾募資發行新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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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破解公開發行新股的限制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開心!你對法條的細膩度很棒,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關鍵概念,讓基礎更穩固喔。 本題的核心在於釐清《公司法》對「公開發行新股」的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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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公司沒有員工庫藏股
📝 公開發行新股限制
💡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符合財務與出資條件並保留員工承購權
比較維度 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 VS 資產不足抵償債務(公司法第270條第2款)
公募限制性質 相對禁止 絕對禁止
例外准許條件 具健全計畫可改善營利者 無例外規定
財務嚴重程度 較輕(暫時無利潤) 極重(資不抵債)
💬盈餘不足尚有轉機可例外准許公募,但資不抵債者因風險過高絕對禁止。
🧠 記憶技巧:公募四要:金(現金)、員(員工)、虧(虧損禁特別股)、債(資產不足絕對禁)。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盈餘不足)有例外規定,但第2款(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為絕對禁止。
員工認股權 私募之對象與限制 特別股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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