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業務擴展,有擴建廠房及擴充設備需求,有意向大眾投資人募資。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對外公開發行股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對外募集股份,仍需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 B A 公司有資產不足抵償債務之情形,惟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仍得對外公開發行
- C A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
- D A 公司若最近 3 年皆為虧損,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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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研讀《公司法》第 270 條關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消極資格限制。法律為了保護社會大眾投資人,針對『最近連續兩年虧損』以及『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資不抵債)』這兩種財務危機,其禁止公開招募的嚴格程度是否一致?所謂『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的例外條款,究其法律本意,是為了救濟哪一種財務缺陷?是否能適用於已達『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程度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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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判斷選項 (B) 的法理瑕疵,顯示你對公司籌資的「消極資格」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公司法》中對於公開招募股份最核心的保護機制:確保發行主體具備起碼的財務健全性。
資產不足抵償債務之絕對禁止
在《公司法》第 270 條與第 269 條中,法律為了保護大眾投資人,將財務困境區分為「虧損」與「資產不足抵償債務」兩個層次。「資產不足抵償債務」(即淨值為負)是極其嚴重的財務警訊。根據條文規定,一旦公司陷入此種處境,絕對不得公開發行新股或特別股。雖然針對「最近年度虧損」的情形,法律容許若具備健全營業計畫且能改善營利者可例外獲准,但這項例外並不適用於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的狀況。因此,選項 (B) 混淆了兩者的法律效果,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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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新股限制
💡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符合財務與出資條件並保留員工承購權
| 比較維度 | 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 | VS | 資產不足抵償債務(公司法第270條第2款) |
|---|---|---|---|
| 公募限制性質 | 相對禁止 | — | 絕對禁止 |
| 例外准許條件 | 具健全計畫可改善營利者 | — | 無例外規定 |
| 財務嚴重程度 | 較輕(暫時無利潤) | — | 極重(資不抵債) |
💬盈餘不足尚有轉機可例外准許公募,但資不抵債者因風險過高絕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