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業務擴展,有擴建廠房及擴充設備需求,有意向大眾投資人募資。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對外公開發行股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對外募集股份,仍需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 B A 公司有資產不足抵償債務之情形,惟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仍得對外公開發行
- C A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
- D A 公司若最近 3 年皆為虧損,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思路引導 VIP
在「連續兩年虧損」跟「資產不足抵償債務」這兩種財務窘境中,哪一種對投資大眾的風險更高?風險最高的那種情形,法律是否還會給予例外但書,允許它向社會大眾募資發行新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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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破解公開發行新股的限制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開心!你對法條的細膩度很棒,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關鍵概念,讓基礎更穩固喔。 本題的核心在於釐清《公司法》對「公開發行新股」的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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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公司沒有員工庫藏股
公開發行新股限制
💡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符合財務與出資條件並保留員工承購權
| 比較維度 | 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 | VS | 資產不足抵償債務(公司法第270條第2款) |
|---|---|---|---|
| 公募限制性質 | 相對禁止 | — | 絕對禁止 |
| 例外准許條件 | 具健全計畫可改善營利者 | — | 無例外規定 |
| 財務嚴重程度 | 較輕(暫時無利潤) | — | 極重(資不抵債) |
💬盈餘不足尚有轉機可例外准許公募,但資不抵債者因風險過高絕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