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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 1 億股,為進行海外轉投資所需,董事會決議現金發行新股 3000 萬股,新股的百分之十保留由員工承購,提撥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股東甲目前持有 10 萬股,則甲依股東身分可被分配認購多少股?
  • A 無優先認股權利,由董事會決議定之
  • B 2 萬 4 千股
  • C 3 萬股
  • D 8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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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上市櫃公司」要印股票換鈔票時,除了公司法規範的員工優先認股外,為了照顧一般大眾投資人與市場籌資目的,法律是否規定必須先『切一塊餅』出去給外人?如果這塊餅與員工的餅都切走了,剩下的部分才是按原持股比例分配,那你會如何重新分配這塊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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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算出認購股數,代表你對公司法第 267 條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的優先順位及計算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的細緻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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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發行新股之分配
💡 上市櫃公司增資應扣除員工及公開發行成數後,由原股東按比例認購。

🔗 上市櫃公司新股認購分配鏈

  1. 1 確定總額 — 本題發行3000萬股
  2. 2 扣除員工保留 — 依公司法§267扣除10%
  3. 3 扣除公開發行 — 依證交法§28-1扣除10%
  4. 4 結算原股東額度 — 剩餘80%由原股東按比例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非上市櫃公司,則無須強制提撥10%對外公開發行。
🧠 記憶技巧:先扣員工十,再扣公開十,剩餘八成按股認。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證交法強制提撥10%公開發行的規定,或計算比例時忘記扣除員工保留部分。
員工優先認股權 股東新股財產權 公開招募與競價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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