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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生技醫療的上市公司。近來公司為籌措資金進行醫療產品研發,擬以每股新臺幣 30 元的價格發行新股,並擬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 12%對外公開發行。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司最後必須經下列何者決議通過後,始能向主管機關申請?
  • A 股東會
  • B 董事會
  • C 審計委員會
  • D 常務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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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般公司運作中,日常經營由董事會作主;但當一個決議會「大幅稀釋現有所有者的持股比例」,甚至引進大量外部新股東而影響公司的控制權時,從保護『最終所有權人』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最高權力機關來作最終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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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公司籌資的實務規範!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現金發行新股時,「對外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比例的法定界限及其變更權限。在一般的增資流程中,雖然發行新股通常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但當涉及法律強制規定的比例變動時,權限層級就會隨之提升。

提撥比例與股東會決議之關係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現金發行新股時,對外公開發行的提撥比率原則上定為發行新股總額的 10%。然而,法律同時設有但書:「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本題中 A 公司為上市公司,擬提撥 12% 對外公開發行,顯已超過了法定的 10% 標準,因此依據該條項但書,必須經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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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證交法有別於公司法的特別規定 詳細講述適用情境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1第1項,無法看出發行12%須經股東會決定?
📝 發行新股公開發行決議
💡 公開發行公司提撥新股對外公開發行時之決議權限。
比較維度 一般發行新股 (公司法) VS 提撥公開發行 (證交法)
決議機關 董事會 (特別決議) 股東會
原股東權利 享有優先認股權 排除優先認股權
適用法規 公司法第266、267條 證交法第28-1條
💬證交法第28-1條為公司法之特別法,涉及剥奪股東優先認股權時,決議權限上移至股東會。
🧠 記憶技巧:新股發行董事會,排除股東優先認股就要股東會。
⚠️ 常見陷阱:易誤選(B)董事會。一般公司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由董事會決議;但「公開發行公司提撥公開發行」屬證交法特別規定。
股東優先認股權 私募有價證券 資本增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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