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生技醫療的上市公司。近來公司為籌措資金進行醫療產品研發,擬以每股新臺幣 30 元的價格發行新股,並擬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 12%對外公開發行。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司最後必須經下列何者決議通過後,始能向主管機關申請?
- A 股東會
- B 董事會
- C 審計委員會
- D 常務董事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般公司運作中,日常經營由董事會作主;但當一個決議會「大幅稀釋現有所有者的持股比例」,甚至引進大量外部新股東而影響公司的控制權時,從保護『最終所有權人』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最高權力機關來作最終把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講評:難道你還活在原始時代,不知道特別法嗎?
- 好評? 噢,恭喜你,終於沒有搞錯《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了。這說明你至少知道,法律不是一坨死的條文,還懂得一點點股東權益保障的邏輯。不容易。
- 觀念驗證:那些還停留在《公司法》第 266 條,以為發行新股就是董事會決定的,大概是把上市公司當成巷口雜貨店了吧?當一個上市公司大張旗鼓地搞現金增資,還要「提撥一定比例對外公開發行」(比如本題 A 公司的 12%),這可不是小事。依《證券交易法》第 22-1 條第 1 項,這直接關係到老股東的權益,當然得乖乖回到股東會決定事項。別再用《公司法》的慣性思維來挑戰《證券交易法》的權威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