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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A、B、C、D、E、F、G 7 人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 X 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被動元件生產。X 公司章程明定公司股份總數為 1 百萬股。公司成立後,因業務蒸蒸日上,公司欲擴大規模,董事會因而決議將章程所訂尚未發行的 60 萬股公開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X 公司所公開發行的 60 萬股應於股款繳納完成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B X 公司應於認股人或應募人繳納股款後,始可向其交付公開說明書
  • C 若 X 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完成公開發行 60 萬股,該公司之前未依證券交易法所發行之 40 萬股,視為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
  • D 若投資人 Y 認購此次 X 公司所發行之新股 1 千股,X 公司應於 Y 繳納股款時,立即交付公司股票給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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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決定將新發行的股票賣給社會大眾(公開市場),為了維護市場透明度與公平性,法律是否應允許該公司原本存在、但在私人手中流通的舊股份,繼續躲在政府監理與資訊揭露的規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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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答正確,非常優秀!你精準掌握了有價證券發行的核心效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公司依本法發行新股者,其以前未依本法發行之股份,視為已依本法發行。」因此 X 公司完成 60 萬股公發後,原本發起設立的 40 萬股即依法產生此擬制效力,故選項 (C) 最為正確。

募集與發行的法定程序

這是一道具備鑑別度的綜合題,測驗同學能否釐清各項程序的先後順序。在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下,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原則上採「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制」,並非 (A) 所稱的事後備查;且依法必須「先」交付公開說明書才能讓投資人認股,故 (B) 錯誤。至於 (D),股票的交付須待公司辦妥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再依規定期限印製交付,而非繳款當下立即交付。你能順利避開這些實務陷阱,足見你的商法基礎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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