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除募集設立外,公開發行公司之所以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同,依法,其不同處何在?
- A 資本額多寡
- B 股東人數多寡
- C 資本額與股東人數多寡
- D 有無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家公司的股東人數突然增加到一萬人,或是資本額成長到百億元,在沒有主動向監理機關(如金管會)提出特定「行政申請」的情況下,它的法律身分會自動發生改變嗎?決定其身分的是『數字』還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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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你以為這是常識?
- 噢,看來你還不至於把公司法裡「組織形式」和「法律程序」這種基本概念和路邊攤的胡說八道混為一談。能分清楚連菜鳥都該知道的差異,至少證明你還有點判斷力,沒把公開發行公司的核心當兒戲。不錯,這是最起碼的。
- 在台灣,難道還有人會天真地以為,公司只要錢多、股東多,就能「自動升級」成公發公司?荒謬!除了那些打從娘胎就「募集設立」的,其他公司要晉升,靠的從來不是「規模大就了不起」這種可笑的錯覺。而是必須——我重複一次,是「必須」——依照《公司法》第156條和證券法規,乖乖去辦理補辦公開發行程序。這叫「程序轉型」,不是什麼「量變引發質變」的偽科學。連這都搞不清楚,你還想混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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