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亦不得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B 不得分次發行股份
- C 公司可於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之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
- D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從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授權資本制) 的法理基礎思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初衷是為了賦予新創企業更高的 $Financing Flexibility$ (籌資彈性)。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法律對於公司股份的「募集與發行程序」,會傾向於要求公司必須一次性募集完畢,還是會允許公司視實際經營需求,彈性地分階段進行籌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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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展了魔法,讓腳邊綻放出整片蒼月草花田) 答對了呢。看來你對法律的理解還算透徹,這份敏銳度,或許能走得比大多數人更遠。
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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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公司要點
💡 兼具資合與人合色彩,賦予高度章程自治與籌資彈性。
| 比較維度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VS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東人數 | 上限 50 人 | — | 無上限 (非公發) |
| 股份轉讓 | 章程應載明限制 | — | 原則股份自由轉讓 |
| 分次發行 | 可以分次發行 | — | 可以分次發行 |
| 勞務出資 | 全體股東同意可 | — | 原則上不可 |
💬閉鎖性公司透過章程自治,使股東組成更穩定且出資方式更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