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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公司法對於公司種類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限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 B 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 C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D 有限公司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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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具有濃厚「信任」與「人際合夥」色彩的封閉組織中,若要徹底改變其結構,使其變為股份可自由轉讓的性質,法律應如何設定門檻,才能確保每一位當初基於信任而加入的人,其權益都不會在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被強制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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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D) 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組織型態變更時所需的「決議門檻」。針對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現行《公司法》第 106 條第 3 項規定,僅需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並非選項所稱的三分之二。這項修正大幅降低了有限公司轉型的難度,你能敏銳察覺數字上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最新修法動態有著深刻的理解。 至於其他選項,則是對組織變更程序的正確描述。在無限公司(選項 A)或兩合公司(選項 B)變更組織時,因涉及責任性質變更,賦予不同意股東聲明退股的權利,是為了平衡組織靈活性與股東權益保障。而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中,若要變更為非閉鎖性,屬於章程變更事項,依股東會特別決議辦理即可;但需注意其對向邏輯,依《公司法》第 356-14 條,若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要變更為「閉鎖性」,則需經「全體股東同意」,此處門檻的高低差異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考點。 本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更新了修法後的知識庫。過往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曾要求較高的同意比例,但現行法已放寬為「表決權過半數」,這類數字型的考題最能測出考生的細心程度與基本功是否紮實。

📝 公司組織變更要件
💡 區分不同公司型態變更組織時的決議比例與計算基準。
比較維度 無限公司 / 兩合公司 VS 有限公司
決議比例 2/3 以上同意 過半數同意
計算基準 股東人數(人頭) 表決權(出資比例)
異議股東 可書面聲明退股 法無明文聲明退股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76、126條 公司法第106條
💬無限/兩合公司重視人法色彩(看人數),有限公司偏向資合性(看表決權且門檻較低)。
🧠 記憶技巧:無限兩合看人頭(2/3),有限變更看權重(1/2過半)。
⚠️ 常見陷阱:混淆「人數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並誤記有限公司變更組織需要2/3高門檻(實則僅需過半)。
股東會特別決議 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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