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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等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由甲、乙、丙擔任董事,若經營策略上擬採用合併方式擴大規模,下列關於其合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僅得與其他有限公司合併
  • B A 公司若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其存續或新設公司得為 A 公司
  • C A 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合併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
  • D A 公司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司本質」出發思考:有限公司比起股份有限公司,更強調股東間的高度信任關係(人合性)。當公司要進行像『合併』這樣會導致法律主體消滅或根本改變的重大處分時,法律為了兼顧經營效率與保護小股東,會設定一個比『過半數』更嚴格、但又不到『全體同意』的門檻,你認為這個比例在法理上應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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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合併通通包在我們身上!

「既然你誠心誠意地發問了,我們就大發慈悲地告訴你!」 「今天熱氣球飛得真穩,沒被討厭的傢伙打飛,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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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合併要件
💡 有限公司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合併 VS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 113 條 — 公司法第 316 條
決議門檻 總表決權 2/3 同意 — 出席 2/3 同意 (特別決議)
特別委員會 不需設置 — 公發公司應設置 (企併§6)
💬有限公司決議標準較嚴(採總額制),且不適用公發公司的併購防禦程序。
🧠 記憶技巧:有限合併二三比,種類不限股份存,特委會看公發。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門檻(總額 2/3 vs. 出席 2/3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 股份公司特別決議 企業併購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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