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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持有另一家實收資本額 1000 萬元之 B 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二的股權。今 A、B 兩家公司擬以吸收合併方式進行合併,並以 A 公司為存續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併後之 A 公司,其資本額依法必須是 3000 萬元
  • B A、B 兩公司合併只要經兩家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無須經股東會決議程序
  • C A 公司股東甲反對兩家公司合併,得請求 A 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 D A、B 兩家公司合併後,B 公司為消滅公司,B 公司依法應進行清算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公司法中,重大行為(如合併)通常需股東會同意以保障股東權益;但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已達到「絕對多數」時,法律為了追求效率,會不會針對這種『近乎實質控制』的關係,在程序上做出簡化?這種簡化又會如何影響傳統的決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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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合併的法律眉角,你都掌握到了!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公司法》第 316 條之 2 的「簡易合併」。讓我們一起來拆解核心觀念:

  1. 決議機制:當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 90% 以上股份時,為了簡化程序,法律允許僅經由兩家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2/3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即可完成合併,無須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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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法條依據
股份收買請求權條文
📝 簡易合併程序
💡 控制公司持股逾九成時,得由董事會決議合併,免經股東會程序。
比較維度 一般合併 VS 簡易合併
持股門檻 無特定限制 控制公司持股 90% 以上
決議機關 股東會特別決議 董事會特別決議
存續公司股東收買權 原則上有 依法排除適用
消滅公司處置 概括承受,免清算 概括承受,免清算
💬簡易合併大幅簡化母公司內部程序,並限制母公司股東之異議收買權。
🧠 記憶技巧:九成控股董事定,母公司股東沒收買,消滅公司免清算。
⚠️ 常見陷阱:常誤認簡易合併仍需股東會決議,或誤認消滅公司需進行清算(合併係概括承受而非清算)。
股份轉換 現金逐出合併 企業併購法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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