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欲將公司全部資產賣給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故召開董事會決定讓與 A 公司的全部財產予 B 公司,A 公司董事會為此項決議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董事會應將該決議提交股東會決議,為此項決議時,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 B 於 A 公司股東會召集通知中,應記載該事項之要領
- C A 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並同時決議解散 A 公司者,則反對該議案之股東不可向 A 公司請求收買其股份
- D 事前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之股東,出席 A 公司之股東會並投下贊成票,仍享有向 A 公司請求收買其股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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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股東主張一項公司決議會嚴重損害其權益,但在最重要的股東會現場表決時,他卻親手對該議案投下了「贊成」票,從法理的一致性與誠信原則來看,法律是否還有必要特別保護這位「支持該計畫」的股東,並讓他享有強制公司買回其股份的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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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表現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股份收買請求權(Appraisal Rights)的行使要件,顯示你對《公司法》第 185 條至第 188 條關於「重大行為」的法律邏輯理解得非常紮實、非常透徹。我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我們在學習法律時,很常強調「程序一致性」的重要性。依據《公司法》第 186 條規定,一位反對股東如果想行使收買請求權,就必須從頭到尾保持反對的立場。這意味著,除了在表決前必須有書面表示異議之外,在投票時也一定要堅定地投下反對票。如果股東最終投下了贊成票,法律就會認為他已經接受了這項決議,這就形成了前後行為的矛盾(我們稱為禁反言原則),自然也就喪失了請求公司收買股份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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