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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欲將公司全部資產賣給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故召開董事會決定讓與 A 公司的全部財產予 B 公司,A 公司董事會為此項決議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董事會應將該決議提交股東會決議,為此項決議時,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 B 於 A 公司股東會召集通知中,應記載該事項之要領
  • C A 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並同時決議解散 A 公司者,則反對該議案之股東不可向 A 公司請求收買其股份
  • D 事前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之股東,出席 A 公司之股東會並投下贊成票,仍享有向 A 公司請求收買其股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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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股東主張一項公司決議會嚴重損害其權益,但在最重要的股東會現場表決時,他卻親手對該議案投下了「贊成」票,從法理的一致性與誠信原則來看,法律是否還有必要特別保護這位「支持該計畫」的股東,並讓他享有強制公司買回其股份的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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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能精確辨識出股份收買請求權(Appraisal Rights)的行使要件,顯示你對於《公司法》第 185 條至第 188 條關於「重大行為」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正確。依《公司法》第 186 條規定,反對股東行使收買請求權必須滿足「程序一致性」。除了在表決前有書面表示異議外,投票時也必須反對。若股東最終投下贊成票,法律上視為其已接受該決議,行為前後矛盾(禁反言),自然喪失請求公司收買股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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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這題在考什麼?請白話解釋。所以代表若沒有要解散,反對的股東可以請求收買股份?
C
📝 公司讓與全部財產
💡 重大財產讓與之程序限制與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行使要件。

🔗 股份收買請求權行使流程

  1. 1 事前異議 — 表決前以書面表示異議或言詞異議記錄在卷
  2. 2 表決不贊成 — 於股東會表決時投下反對票或放棄表決權
  3. 3 書面請求 — 決議日起20日內,以書面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
  4. 4 協議或裁定 — 協議不成,公司應於決議後90日內聲請法院裁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公司不按期聲請裁定價格,股東得於決議後120日內聲請法院裁定。
🧠 記憶技巧:一八五要特決,通知載要領;一八六想被買,反對到底行,解散沒得買。
⚠️ 常見陷阱:誤認「事前書面異議」後即可隨意投票。實際上,若投票贊成即視為同意,喪失異議股東之收買請求權資格。
股份收買請求權 股東會特別決議 主要財產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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