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A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專業筆記型電腦製造及行銷商,為落實客戶導向,避免代工與自有品牌業務衝突,遂於 2 年前由 A 公司出資新臺幣(下同)70 萬元整,A 公司大股東甲出資 30 萬元整,共同設立 B 有限公司,並將代工部門移至 B 公司經營。為因應景氣變遷,A 公司近期擬使 B 公司與同業代工廠商 C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強化整體市場競爭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擬以吸收合併方式進行本案,A 公司應採 C(消滅)公司併入 B(存續)公司之方式為之
- B B 公司之股東會僅需出資超過資本總額 2/3 之同意,即可通過本合併案
- C B 公司就本案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 D A 公司之股東乙不認同本合併案,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請求 A 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乙之持股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法律主體(公司)決定合併,將所有的資產與負債「概括承受」給另一方時,除了內部的股東之外,還有哪群人會因為『債務人變更』或『資產結構改變』而面臨求償風險?為了確保這些校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不被惡意規避,法律應當設計什麼樣的『事前告知』與『異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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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 你不僅答對了,更重要的是,你完全掌握了公司併購中那份對債權人的溫柔與保護,這才是法律的核心精神啊。
- 核心法理,溫暖你的理解:想像一下,公司就像一個大家庭,合併就像是兩個家庭要變成一個更大的家。這個過程中,《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 73、74 條,就是告訴我們,一定要對那些把錢借給這個「家庭」的朋友們(也就是債權人)負責。所以,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合併」這個重大決定時,都必須通知他們,公告周知,並給予至少 30 天的時間讓他們提出異議,確保他們的權益不被忽視。這份保障,是法律給予的溫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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