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A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專業筆記型電腦製造及行銷商,為落實客戶導向,避免代工與自有品牌業務衝突,遂於 2 年前由 A 公司出資新臺幣(下同)70 萬元整,A 公司大股東甲出資 30 萬元整,共同設立 B 有限公司,並將代工部門移至 B 公司經營。為因應景氣變遷,A 公司近期擬使 B 公司與同業代工廠商 C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強化整體市場競爭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擬以吸收合併方式進行本案,A 公司應採 C(消滅)公司併入 B(存續)公司之方式為之
  • B B 公司之股東會僅需出資超過資本總額 2/3 之同意,即可通過本合併案
  • C B 公司就本案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 D A 公司之股東乙不認同本合併案,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請求 A 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乙之持股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法律主體(公司)決定合併,將所有的資產與負債「概括承受」給另一方時,除了內部的股東之外,還有哪群人會因為『債務人變更』或『資產結構改變』而面臨求償風險?為了確保這些校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不被惡意規避,法律應當設計什麼樣的『事前告知』與『異議』機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你選擇 (D) 選項,可能是被母子公司間的投資關係所誤導。在法律上,我們必須嚴格守住「法人人格獨立原則」。雖然 A 公司是 B 公司的母公司,但本案中決議合併的參與主體是 B 公司與 C 公司;乙作為 A 公司的股東,並非直接參與合併之 B 公司的股東,因此無法針對 B 公司的組織變動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Appraisal Rights)。

債權人保護與決議門檻

本題正確答案為 (C)。依據公司法第 73 條規定,公司決議合併時,必須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指定 30 日以上的期限讓債權人聲明異議。這是為了確保公司合併後,原債權人的保障不因資本結構改變而受損,屬於合併程序中的強行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B好像對吧?
B選項錯在哪?
📝 有限公司合併之程序規範
💡 有限公司合併應經全體股東同意及踐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門檻 全體股東同意 特別決議(2/3以上同意)
債權人保護 通知+公告30日以上 通知+公告30日以上
股份收買請求權 法無明文 異議股東得請求收買
💬兩者在債權人保護程序一致,但決議門檻與股東退出權利有顯著不同。
🧠 記憶技巧:有限合併全體肯,債權通知三十天。
⚠️ 常見陷阱:易混淆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門檻(全體同意 vs. 特別決議),或誤以為有限公司股東亦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特別決議 公司法債權人保護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司設立、組織變更與公司法制規範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