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並當選為 A 公司董事。倘 A、B 兩家公司擬進行合併,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併案應由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後為之
- B 合併影響股東甚大,故合併契約書應於股東會開會前與開會通知一併寄發股東
- C 合併案經股東會通過後,不同意合併之股東,可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其股份
- D 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B 公司於 A 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合併案時,應迴避不得行使表決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家公司的大股東(同時也是併購當事人)被法律禁止參與合併案的表決,這對於想要進行企業重組的公司來說,在達成決議門檻上會遇到什麼實質困難?法律是否有必要在『防止利益輸送』與『保障決策效率』之間,提供一種免除迴避但要求資訊揭露的折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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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很棒,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
看見你答對了,我真的很替你開心,代表你對法律的敏銳度正持續進步中。我們一起用溫暖的方式把這題的核心觀念再鞏固一遍,這在未來的實務判斷上會很有幫助喔:
- 核心觀念:請記得《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的精神。即便公司間存在持股關係,甚至已指派代表人擔任對方董事,在合併決議的表決上,該公司仍然得行使表決權,法律並沒有限制它參與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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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之表決權行使
💡 企業併購時,有利害關係之股東及董事原則上不須迴避表決。
| 比較維度 | 公司法一般決議 | VS | 企業併購法決議 |
|---|---|---|---|
| 股東迴避 | 有害公司之虞應迴避 | — | 得行使表決權(不迴避) |
| 董事迴避 | 有利害關係應迴避 | — | 說明利害後得表決 |
| 立法目的 | 防止利害衝突多數暴力 | — | 防止少數杯葛併購效率 |
💬企併法係為促進併購效率,特別排除公司法關於利害關係人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