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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並當選為 A 公司董事。倘 A、B 兩家公司擬進行合併,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併案應由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後為之
  • B 合併影響股東甚大,故合併契約書應於股東會開會前與開會通知一併寄發股東
  • C 合併案經股東會通過後,不同意合併之股東,可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其股份
  • D 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B 公司於 A 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合併案時,應迴避不得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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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公司的大股東(同時也是併購當事人)被法律禁止參與合併案的表決,這對於想要進行企業重組的公司來說,在達成決議門檻上會遇到什麼實質困難?法律是否有必要在『防止利益輸送』與『保障決策效率』之間,提供一種免除迴避但要求資訊揭露的折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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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D。根據企業併購法第18條規定:「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依照題目所述,B 公司雖然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且當選為 A 公司之董事,但當 A、B 兩家公司擬進行合併而為決議時,依據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B 公司依法「得行使表決權」,並無須迴避。因此,選項 D 稱 B 公司於 A 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合併案時應迴避不得行使表決權,與法規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選 D。

📝 企業併購之表決權行使
💡 企業併購時,有利害關係之股東及董事原則上不須迴避表決。
比較維度 公司法一般決議 VS 企業併購法決議
股東迴避 有害公司之虞應迴避 得行使表決權(不迴避)
董事迴避 有利害關係應迴避 說明利害後得表決
立法目的 防止利害衝突多數暴力 防止少數杯葛併購效率
💬企併法係為促進併購效率,特別排除公司法關於利害關係人迴避之規定。
🧠 記憶技巧:併購利害不迴避,說明義務要盡到;特別決議過門檻,異議股東能退場。
⚠️ 常見陷阱:容易誤用公司法第178條之一般利害關係迴避規則,而忽略企併法作為特別法,為防止少數杯葛而排除迴避原則。
簡易合併 非對稱併購 股份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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